培訓主體與職責
第五條 公司是實施船上培訓的責任主體,應制訂并完善船上培訓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保障船上培訓的有效實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訓記錄。
公司和開展培訓的船舶應根據船上培訓的種類、船舶類型、航區(線)、貨物作業條件等,分別制定船上培訓計劃和船上培訓實施計劃。
公司應編制《船上培訓記錄薄》,用于記錄船員在船培訓情況。
第六條 公司應對安排上船任職的船員,開展崗位熟悉培訓,以確保船員熟悉其具體職責,以及與其日;驊甭氊熡嘘P的所有船舶布置、裝置、設備、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第七條 開展船上見習的公司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擁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或者與航運公司簽訂包含船上見習內容的配員協議,或者與航運公司簽訂配員協議及船上見習協議;
(二)學員艙室、生活和培訓條件滿足相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的要求;
(三)已建立船上培訓管理制度;
(四)公司培訓師、船上培訓師具備與所開展的船上培訓相適應的培訓能力。
第八條 開展船上知識更新培訓的航運公司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所開展知識更新培訓所需的教學資料和設施設備;
(二)具有經過適當培訓的公司培訓師;
(三)已將知識更新培訓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并取得符合證明(DOC)。
第九條 開展船上見習的公司和船上知識更新培訓的航運公司,應將船上培訓計劃、學員名單、船長、船上培訓師名單及資歷等信息報送公司所在地轄區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負責組織和安排船上培訓,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負責船上培訓的部門和公司培訓師;
(二)制訂船上培訓管理制度和船上培訓計劃;
(三)選定培訓船舶;
(四)負責公司培訓師、船上培訓師的管理;
(五)對船上培訓實施跟蹤管理;
(六)為船上見習的學員出具公司的鑒定意見;
(七)每年1月份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上一年度船上見習和船上知識更新培訓的開展情況。
第十一條 公司培訓師應由具有實際擔任管理級職務不少于3年且持有有效適任證書的自有船員擔任,且與開展培訓的船舶類型、噸位(主機功率)和航區(線)相適應并經過公司組織的適當培訓。
公司培訓師負責擬定公司的船上培訓計劃,檢查船上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相關記錄簿的記載情況,并簽署公司的鑒定意見。
第十二條 船上培訓師由開展培訓船舶的船長根據培訓任務指定船上經驗豐富的船員擔任,負責船上見習的船上培訓師職務應不低于學員的見習職務。船上培訓師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結合船舶航行任務制定船上培訓實施計劃,做好包括安全預防措施在內的訓練準備;
(二)按船上培訓實施計劃開展培訓,督促和指導學員完成相關培訓任務,并檢查學員的培訓記錄;
(三)評估船上見習學員的見習完成情況和效果,公正、客觀地簽署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船長全面管理船上培訓工作,審核船上培訓實施計劃,定期檢查學員的培訓情況,確保船上培訓師有效履行職責和船上培訓計劃有效實施;負責簽署或授權輪機長簽署學員船上培訓的意見。
第三章 船上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公司應按照體系管理要求、相應制度、船上培訓計劃及規定的船上培訓內容,組織實施船上培訓。
第十五條 公司和開展培訓的船舶,應確保開展船上培訓不影響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使船上培訓師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應在學員開展船上見習前,向轄區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船上見習信息表(見附件2)。
公司安排船長和高級船員見習時,每艘船舶同一職務同時在船見習不得超過2人。
第十七條 學員在船上培訓期間,應在每項培訓完成后在《船上培訓記錄簿》中如實記載。
學員在船上見習期間,應在船上培訓師的指導下完成規定內容的培訓,及時在《船上見習記錄簿》中如實記載,并保持連續記載,以供隨時檢查。
第十八條 船上培訓師應在船上見習學員完成每一項見習任務后,對其進行評估并在《船上見習記錄簿》中填寫評估意見;對未按要求完成見習任務的,應及時告知,督促其按要求完成見習任務,并再次進行評估和記載。學員無法完成《船上見習記錄簿》中所列原定計劃內容時,船上培訓師應予以記錄并及時報告船長。
船長應在學員完成在本船見習任務后,根據其見習記錄、船上培訓師的評估意見以及對學員船上見習的檢查情況,在《船上見習記錄簿》中填寫鑒定意見,簽名并加蓋船章,送交公司。
公司在收到《船上見習記錄簿》后,由公司培訓師根據見習記錄、鑒定意見和公司跟蹤管理情況,在《船上見習記錄簿》中客觀、公正地填寫公司的鑒定意見,清楚說明學員是否已完成規定的船上見習任務、是否達到《船上見習記錄簿》規定的相關能力要求,以及見習期間的表現情況,加蓋公司公章后留存《船上見習記錄簿》副本,原件交與學員本人。
第十九條 學員進行見習的公司發生變化時,負責學員見習的公司應將《船上見習記錄簿》副本的評價報告部分報送轄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繼續學員船上見習的公司應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要求向轄區海事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學員換船進行見習但公司未發生變化的,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要求向轄區海事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船上見習記錄簿》應由學員本人保存,負責學員見習的公司應保存副本至少3年!洞吓嘤栍涗洸尽酚公司保存,保存期限至少5年。
《船上見習記錄簿》和《船上培訓記錄簿》應用不褪色的藍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寫。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船上培訓的監督管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內不得開展船上見習和船上知識更新培訓:
(一)未按照船上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培訓的;
(二)信息報送失實、培訓記錄造假、不如實填寫鑒定意見;
(三)未按規定如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上培訓情況的;
(四)未按規定保存《船上見習記錄簿》副本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的。
公司停止開展船上培訓后,仍應負責已在船見習的學員按計劃完成該次船上見習。
第二十二條 對于學員船上見習時間不足、見習內容未全部完成、《船上見習記錄簿》記載失實等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視作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規定的船上見習的任職資歷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航運公司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中“航運公司”。
本辦法中的公司系指航運公司或者已與航運公司按第七條第(一)項簽訂協議的海員外派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實施,2000年10月1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船上培訓管理辦法》(海船員字〔2000〕779號)同時廢止。